本文摘要:27岁小伙在车间上班时突感不适,随后晕倒在厂区。
27岁小伙在车间上班时突感不适,随后晕倒在厂区。小伙被医院诊断为热性惊厥,并送入ICU抢救。幸运的是,因救治及时,小伙脱离了危险。
然而,后续发生的事情让小伙始料未及。近日,扬子晚报接到投诉,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名员工工作期间晕倒后,企业不仅不愿承担其医疗费用,反而一纸通知将该员工解聘。
小伙上班期间晕倒被诊断为热性惊厥住进ICU小陈今年27岁,睢宁人,事发时是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8月13日下午,小陈像往常一样在总五车间作业。
16时许,小陈突然觉得头晕乏力并出现呕吐症状,在车间休息了一会后,他走出了车间,随后晕倒在厂区。患者住院时图片随后,小陈被车间负责人、工友送到了附近的天虹医院。小陈被诊断为:热性惊厥,中暑,脑积液术后,电解质紊乱。
医生表示,小陈属于中暑症状,因病情严重,当天下午住进了ICU。所幸,小陈被送医及时,经过一天的治疗,小陈在14日下午转入了普通病房。
在经过几天后续治疗,小陈于8月19日出院。小陈告诉记者,他是今年7月8日入职到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发时在总五车间担任操作工。
在入院后第二天,公司相关领导曾到院看望,并告诉他先安心治病,企业会处理好后续事务。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企业又送来一纸解聘书出院后,根据需要休养一段时间的医嘱,小陈向车间负责人提出了请假并得到了批准。此时,小陈想到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都是家人支付的,“我刚刚工作不到两个月,这笔支出对家庭负担很大”,于是他让家人带着单据,找到了企业相关负责人,请求报销治疗费用总计7600多元。
患者工牌吴飞(音)是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他回复小陈家人,企业已为员工购买了相关保险。小陈这样的情况,需要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由社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企业不再额外支付。随后大半个月时间里,小陈家人开始为工伤认定奔波。
小陈姐姐告诉记者,她先后跑了睢宁人社局、睢宁卫健委、徐州市职业病诊断中心等部门。“企业不愿意出面为弟弟申请职业病鉴定,继而进行工伤申报”,陈女士表示,在跑部门期间,企业态度消极,“我们多次交涉之后,他们才提供了相关申报材料,且只同意拍摄资料封面,不同意提供复印件。
”就在小陈家人仍在为申请职业病鉴定继而申报工伤奔波过程中,9月9日,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通知让小陈家人大吃一惊。该通知书称,小陈因“故意隐瞒‘脑积液术后,电解质紊乱’病史情况且处于试用期,公司研究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小陈表示,他是在7月8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在7月6日,他通过了公司组织的体检,“我是做过两次手术,可是我根本没有隐瞒,况且我是体检合格后,才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怎么能说解聘就解聘呢?”小陈还认为,他晕倒只是因为在工作期间,车间温度过高导致中暑,根本就不是自己曾经的手术导致的,他认为企业是在“借题发挥”。江苏星星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吴飞告诉记者,小陈的确是上班期间在厂区晕倒的,事后他们发现小陈曾在6岁、17岁做过两次脑积水置管术,他们认为小陈在入职时故意隐瞒该病史,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因此决定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
至于小陈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他自己提请进行职业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申报工伤,如果工伤申请得到批复,则由社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与企业没有关系。律师认为企业无权擅自解聘工伤申报期费用也应承担对于小陈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刘茂通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更要给予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拒绝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解聘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擅自解聘员工的行为,刘茂通认为,企业员工的患病史如不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种,企业是有权中止该员工当前岗位工作。
但是企业在入职前未告知、采集员工相关患病史,并通过了员工的正常体检,不应视作员工故意隐瞒病史,因此,企业也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如确系相关疾病原因无法胜任相关工种,员工有权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马志亚图片由受访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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